储能系统放电系数
在规定条件下, 以额定功率进行充放电循环, 储能系统可放电能量与所配储能电池初始放电能量的比值,用百分数表示。 评价周期内,储能系统的能量效率和能量利用系数的乘积。 4.1 储能系统宜在并网运行后3 个月内开展综合能效系数评价,宜在并网运行1年后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能效系数评价。 4.2 开展综合能效系数评价前应收集储能系统技术资料,收集的技术资料见附录A。 4.3 开展综合能效系数评价前应应对储能系统规格参数、电气接线、工作参数、保护整定值等进行核查,编制应急方案,制定安全措施,安全规程应符合GB/T 42288的规定,并应配备临时消防设施和应急物资。 4.4 测试设备应经过检定或校准,并在有效期内。